1. 凡確認訂船,請於2日內先繳付一半訂金,餘額需於出發前七天內付清,如突然取消,訂金概不發還。

2. 登船人數不得超出限額及只可航行於香港水域內,否則船主有權拒絕開船。

3. 租賃人如於約定時間後2小時仍然缺席且仍未有租賃人之新指示,則作自動取消論。
如租賃人欲提早回航,餘時不另作補償。如欲加時;而超時金額未曾與我方預先訂定,其計算方法將按船租與時數按比例計算繳付。

4. 租賃人需確保船上任何物品或任何附帶設施,該由有關指定人仕依據使用守則或法例或操作使用,如因違反以上條款而導致任何財物受損或傷亡,租賃人需自行負責賠償該等損毀及責任。

5. 租船時間乃由洽定船到碼頭之時間開始計算 (輪候泊碼頭之時間亦計算在內) 直至所有客人及其攜來之物件離開該船為止;故此,敬請提早到達碼頭,逾時顧客自負。

6. 租用時間一般為日間八小時並於晚上七時前完成 ;晚間為四小時; 零晨前完成。

7. 如因天氣轉變或安全理由,船主有權決定選擇較安全的航線及地點登岸。除租賃人必須在同一碼頭上落船;如有特別要求,請必須提前與本公司洽議

8. 出航前,如機件發生故障而未能及時收復,本公司將盡速通知租賃人改期或以相約等級之船隻替代或退還訂金;如顧客選擇退款,將全數退還。

9. 所有船隻均按照香港法例,購有法例規定之各項保險。任何乘客攜來之財物,應自行負責其本身之安全保障,於船上如有失竊,本公司恕不負責但可代安排報警處理。

香港迎海船河(旅遊)有限公司保留修改以上細則之權利,如有任何爭議,均以香港迎海船河(旅遊)有限公司之最後決定為依據。